我的价值:深挖证据,还原事实全貌: 民间借贷纠纷中,“款项性质”“借贷合意” 常是争议核心,需全面梳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关联协议等,尤其注重 “后续补充协议”(如本案《还款和解书》)的效力,此类证据往往能直接推翻单方陈述或片面认定。
我的价值: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也成为了被告人在积极认罪认罚,弥补过失的有效之义。同样,我们也需要更加审慎和细致地处理相关刑事案件,让尽早接触,积极有效的沟通辩护不沦为流程化的“走形式”;我们也更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帮助司法让需要公正的案件更公正。
我的价值:“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人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ニ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的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我的价值:驳回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我的价值:1.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交流中被告知该案已移送某市检察院“报批” 2.后递交委托书和《不予批捕申请书》外,我所律师和检察官积极交流。嫌疑人工资符合当地标准,没有追求不等值高额和不寻常利润,不能推定其对公司违法犯罪行为处于“明知”状态。 3.再结合其本身亦造成26万余元损失的事实,其有将公司款项转入自己账上、避免损失的便利条件,但其却未利用该避免损失的绝佳机会,依据常识、常情和常理,足以证明嫌疑人对“蜀桑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我的价值:民间借贷纠纷
我的价值:胜诉
我的价值:借款纠纷债权债务
我的价值: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