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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陈志伟律师
陈志伟律师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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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自律师亲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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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 就本案而言,虽然房屋产权证记载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共同所有,但该记载并未体现双方的出资情况,也未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房屋产权证的记载视为双方关于房屋共有份额的一种约定,更不能简单地认为双方等额享有,否则将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各自的产权份额应当根据购置房屋时各自的出资比例来确定。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虽然是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却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通过听取吉xx的自诉,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分析,本律师认为原告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吉xx系案涉买卖合同主体。在庭审,及给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代理意见中,本律师从吉xx与唐xx是否就案涉交易达成合意,并从合同价款的商定支付、货物交付、后期质量问题解决等多个方面阐述我方的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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