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律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武汉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诉讼经验,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多个专业领域形成了鲜明特色与显著优势。
在合同纠纷领域,擅长各类民商事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处理范围覆盖货物买卖、民间借款、服务合作、房产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等多个行业。他擅长通过非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渠道化解纠纷,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辩护领域,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审前沟通与庭审策略的结合,能够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及时提出法律意见,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和家属沟通案情和进展,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积极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在婚姻家事与离婚纠纷领域,不仅精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法律问题,更秉持人文关怀,致力于通过调解、协商等柔性方式化解家庭矛盾,减少情感伤害,维护家庭和谐。无论诉前谈判还是诉讼代理,皆努力实现情理法的融合,为客户提供既有温度又有力度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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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受贿罪辩护需围绕主体适格、职务便利、谋利要件、数额认定、证据与程序、量刑情节六大核心展开,结合本地司法实践精准突破,兼顾罪与非罪、罪轻辩护。以下是系统梳理的辩护重点:一、主体身份精准抗辩(罪与非罪关键)严格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审查是
武汉挪用公款罪律师辩护,核心在于围绕主体身份、职务便利、主观故意、“归个人使用”、数额与期限、证据合法性及量刑情节七大要点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结合武汉本地司法实践精准突破指控。以下是具体要点:一、主体身份与职务便利之辩(无罪核心)否定国家工
对于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需紧扣该罪名“组织”与“淫秽表演”两大核心要素。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5条,是妨害社会风化的重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武汉这类娱乐业
对于涉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需紧密围绕该罪名的独特构成要件——“组织”与“播放”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4条第2款,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相比,其行为更具体、更具公开聚集性,且法定刑更重。在武汉地区,此类案件可
对于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非牟利)的案件,其辩护策略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显著区别。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4条,核心在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在武汉地区的网络与社交活动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此类案件辩护需特别关注主观目的、
对于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因其行为模式多样、网络化特征明显,且法定刑跨度极大(从管制、拘役直至无期徒刑),辩护工作极具专业性和挑战性。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必须紧密围绕犯罪构成、情节认定、电子证据等
对于涉嫌“传播性病罪”的案件,其辩护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特定性。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60条,属于行为犯(或称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即构成犯罪,不要求实际造成传染他人的后果。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
本罪是“引诱卖淫罪”的特别加重条款(《刑法》第359条第2款),因其侵害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法律予以最严厉的打击,法定最低刑即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辩护必须采取最为审慎、精细和专业的策略,辩护空间虽小,但每一环节
对于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其辩护策略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此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并针对本罪相对较轻的刑罚特点,围绕“情节严重”的认定、行为性质、主观故意等展开有效辩护。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59条,是涉黄犯罪中相对基础但常
对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案件,其辩护策略的核心在于明确界定“协助”行为的边界,并将其与更严重的“组织卖淫罪”进行有效切割。本罪规定于《刑法》第358条第3款,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正犯化,法定刑相对较轻。在武汉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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