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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律师文书 2019-01-08 20:51:49 17人阅读 律图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孙某某的委托,指派王皓律师担任孙某某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仅相处3个月后就于2013年02月06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后未举行婚礼、未办酒席。原告于结婚后当月18号离开哈尔滨去北京工作,至今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被告一直在哈尔滨,二人只是偶尔见面,一直未共同生活,原告对被告并不了解,二人感情基础及婚姻意识十分淡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二、被告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

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游手好闲,没有为家庭生活条件,甚至连被告自己都养活不了,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钱物,在原告不应允时甚至盗窃原告财物首饰,原告对其道德修养及其不认同,更别提互相欣赏,无法共同生活。这也是原告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结婚太过草率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三、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原告态度非常明确: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所以法庭应该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代理人: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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