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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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三十七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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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和设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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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车辆车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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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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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维护直管公房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总则、房屋所有权登记、使用管理、房屋修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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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共6章39条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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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和核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及安全,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分为总则、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规划管控、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