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民商法类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2021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 颁布时间:2021-05-08

  • 实施时间:2021-05-08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本市税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第八条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第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提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条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律图网站法规栏目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婚内财产怎样分割

夫妻离婚时,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是双方协商不成的,《民法典》中也没有强行规定共有财产分割的具体模式,因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财产分割需要结合…

查看更多>>

1小时前

立案诈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徐州法务律师

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确认诈骗行为存在,保留相关证据。要留意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情况,保留聊天记录、交易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且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二)判断是否需追究刑事责任。排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确保该诈骗行为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三)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选择向这些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2小时前

立案诈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南京法务律师

南京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人用虚构、隐瞒手段让受害者产生错误认知并处分财产,且金额达三千元到一万元以上,才算数额较大。 2.需追究刑责:若情节很轻、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 3.有管辖权:犯罪地含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受害者可去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

3小时前

立案诈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江苏法务律师

江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立案诈骗需满足有犯罪事实发生(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数额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三个条件。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立案诈骗有明确要求。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基础,犯罪嫌疑人运用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来处分财产,并且诈骗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同时,该犯罪事实必须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要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不认为是犯罪,公安机关不会立案。此外,案件要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内,犯罪地涵盖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可前往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遇到可能涉及诈骗的情况,而自己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不太清楚,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得到更准确的判断和建议。

4小时前

立案诈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立案诈骗需同时满足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三个条件。犯罪事实发生要求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数额达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而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被害人可向犯罪地公安机关报案。 2.解决措施和建议: -被害人发现可能的诈骗行为,先理清财产损失数额,看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收集保留好能证明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如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 -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及时向对应公安机关报案。

6小时前

立案诈骗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立案诈骗要求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数额较大。 (2)该犯罪事实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认定为犯罪等情况,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3)公安机关要有管辖权。犯罪地涵盖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能向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提醒: 报案时要准备好能证明诈骗事实的相关证据。不同地区对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有差异,遇到复杂案情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1小时前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唐山法务律师

唐山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1.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简便高效且不伤和气,调解有第三方介入促成和解,仲裁具专业性、保密性和高效性,诉讼是最终手段有强制执行力。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优先尝试协商,秉持自愿、互谅的态度直接沟通,争取快速解决问题。 -若协商不成,可寻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第三方进行调解。 -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能达成仲裁协议,可选择仲裁途径,高效解决纠纷。 -当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小时前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邢台法务律师

邢台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协商是合同纠纷解决的首选方式,基于当事人自愿互谅,直接沟通达成一致,能高效且平和地化解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2)调解引入第三方,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凭借其专业和中立性,查明情况后促使当事人和解,为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路。 (3)仲裁需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其专业性、保密性和高效性特点,适合对处理结果和流程有特定要求的当事人。 (4)诉讼作为最终手段,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其强制执行力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提醒: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要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约定。不同案情适用的解决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4小时前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沧州法务律师

沧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一)协商解决时,合同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和诚意,明确自身诉求和可接受的范围,积极沟通交流,争取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调解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第三方,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尊重第三方的调解建议,共同推动和解协议的达成。 (三)选择仲裁方式,需确认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能达成仲裁协议,了解仲裁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准备好相关证据。 (四)提起诉讼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纠纷解决过程中,各方都应遵循这些义务,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5小时前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合同事务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合同履行遇纠纷,首选协商解决。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沟通,若达成一致,简单高效又能维持和气。 2.协商无果,可找第三方调解。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介入,查明是非后促成双方和解。 3.合同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协议,可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依规则裁决,专业保密且高效。 4.以上都行不通,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6小时前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要如何解决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结论: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有多种解决途径。协商是当事人在自愿互谅基础上直接沟通,自行达成一致解决纠纷,简单高效还能维持良好合作关系。若协商无果,可请求第三方调解,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院等能从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仲裁需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会按规则裁决,其专业性、保密性和高效性受认可。若前面方法都行不通,可向法院诉讼,法院会依法依规审理并作出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