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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而制定的。

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呈现建设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全文包括总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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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三)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一)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二)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五)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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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专业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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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做假账是否犯罪,要依据具体行为。 先说逃税情况。如果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就构成逃税罪。 再看虚开发票罪。虚开普通发票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就符合犯罪标准。另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也构成犯罪。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杜绝做假账行为。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若遇到税务问题,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依法处理纳税事宜,避免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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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金额达到多少数额会认定为犯罪

吉林法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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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金额达到多少数额会认定为犯罪

刑事辩护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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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假账会不会犯罪,得看具体做了啥事儿。就拿逃税来说,如果有人通过做假账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五万块以上,而且占了各种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税务机关都发了追缴通知,这人既不补上该交的税,也不缴纳滞纳金,还不接受行政处罚,那这种情况就构成逃税罪。 2、在虚开发票这一块,如果做假账涉及虚开普通发票,数量超过一百份,或者虚开的金额累计起来达到四十万以上;要是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超过十万块,又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五万块以上,这些情形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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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账金额达到多少数额会认定为犯罪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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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账会不会犯罪,得看具体做了啥。以逃税来说,要是通过做假账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以上,而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发了追缴通知后,既不补缴税款,也不缴滞纳金,还不接受行政处罚,那就构成逃税罪了。 再说说虚开发票罪。如果虚开普通发票超过100份,或者虚开金额累计达到40万元以上;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这样就构成犯罪了。 大家千万别心存侥幸去做假账,一旦触发犯罪标准,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要是在财务处理上有疑问,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合法合规地处理税务和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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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赌资五十多万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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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网上赌博赌资达五十多万,可能涉及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这两种罪名。赌博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存在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情形,依据刑法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若构成开设赌场罪,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且赌资五十多万,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具体量刑并非固定不变,会综合多方面情节考量。例如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是否进行退赃退赔等。若嫌疑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时会予以考虑。 提醒:参与或组织网上赌博是严重违法行为,面临法律制裁。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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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赌资五十多万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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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被认定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嫌疑人应尽快向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和其他涉案人员情况。 (三)及时退赃退赔,将参与赌博的五十多万赌资退还,这在量刑时会被考量。 (四)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等,也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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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赌博赌资达五十多万,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 2.若构成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此为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还会判处罚金。 3.若构成开设赌场罪,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且赌资五十多万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节,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量刑时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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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网上赌博赌资五十多万,可能构成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会综合多种情节考量。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对于网上赌博赌资达五十多万的情况,若符合此罪构成要件,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当赌资五十多万时,属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情形,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具体量刑并非固定不变,会综合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有无退赃退赔等情节。若嫌疑人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量刑时会予以考虑。如果遇到此类法律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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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赌资五十多万会判多少年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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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赌博赌资五十多万,极可能触犯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若构成赌博罪,营利目的下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若构成开设赌场罪,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且赌资达五十多万属情节严重,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嫌疑人应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争取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2.积极退赃退赔,展现悔罪态度,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3.若有立功表现,如提供其他犯罪线索等,也可争取从轻量刑。 4.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律师能根据具体案情提供专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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