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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

  • 颁布时间:2020-09-25

  • 实施时间:2020-11-01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 年。

第十八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2013 年3 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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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的分割需结合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综合判定,不能简单归为一方所有。 1.男方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分割。该房产的购置行为和资金均来自婚前,产权登记也明确指向男方,符合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2.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获得相应补偿,具体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总额及其对应的房产增值额,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支付。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但仅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离婚时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此类情况需通过出资凭证等证据确认双方的投资份额,进而划分各自应得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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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要求分割。 (2)男方婚前支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共同还贷部分及该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就该部分向男方主张补偿,具体补偿金额通常为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支付。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共同出资的,离婚时可按照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屋。 提醒: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建议保留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凭证;婚后共同还贷需留存还贷账户流水,以便在离婚分割时证明自身权益,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获取针对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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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男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离婚时需分割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女方可要求男方补偿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产增值金额。 (三)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若女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如转账记录、购房协议等),离婚时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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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出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通常无法要求分割该房屋。 若房屋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离婚时产权登记方需就这部分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有出资,离婚时可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对房屋权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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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买房登记男方名字,离婚时房产分割需根据出资及还贷情况确定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及具体分割方式。 法律解析: 1.男方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一般无权分割。 2.男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就该部分获得补偿,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有证据证明共同出资的,离婚时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 实际情况中,出资证据的收集、增值部分的计算等问题可能较为复杂,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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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通用标准。在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时,先参考通用标准,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认定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二)关注本地标准。由于各地司法机关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标准,所以要及时了解本地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金额标准。 (三)考虑情节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除了金额,侵占行为的情节等因素也会影响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不能仅看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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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金额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状况判定。 2.一般来说,职务侵占数额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算“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算“数额巨大”。 3.各地司法机关会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案件还会考虑侵占情节等来认定是否犯罪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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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标准不固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需综合判定。目前“数额较大”标准通常为6万元以上,6万至100万属“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不过各地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案件还会考量侵占行为情节等因素。 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物管理的监管,防止职务侵占行为发生。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确职务侵占行为的违法性。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及量刑,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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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职务侵占罪定罪金额受多因素影响,并非固定。当前司法实践会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经济发展状况等综合判断。 (2)一般来说,职务侵占“数额较大”标准是6万元以上。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在6万至100万之间,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达100万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3)各地司法机关会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并且具体案件中,除金额外,侵占行为情节等因素也会纳入考量,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幅度。 提醒: 各地职务侵占罪具体金额标准有差异,不同案件情节也会影响定罪量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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