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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 文       号:劳社信息函[2004]5号

  • 颁布时间:2004-05-14

  • 实施时间:2004-05-1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工作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金保工程劳动力
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劳社信息函[200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我们起草了《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联系电话:(010)84201077
联系人:明宏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联系电话:(010)84201459
联系人:顾?J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84201274
传真:(010)84221571
联系人:张加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
金保工程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劳社部函[2003]174号),规范和指导各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也称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下同)是金保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部署,在统一建设各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的基础上,推进各项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应用。通过实施金保工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成果,推进就业服务体系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制度化使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建立规范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管理体系、科学的宏观监测体系和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支持。
系统建设目标是:到2005年底,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实现信息服务“一点登录,全市查询”;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城市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城市系统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在十五期间,地级以上城市系统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在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和实现市内联网,的基础上,统一业务经办系统,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实现“一点登录,全市查询”的信息服务模式。
(一)数据中心建设
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等系统共建统一的数据中心。数据中心分设支持前台业务经办的生产区、支持信息交换和共享的交换区以及支持宏观决策的决策区。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险共用一个交换区,并逐步实现生产区的整合。
1.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生产区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资源数据库,将全市职业供求、失业保险参保、失业登记管理、就业登记管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待遇管理等就业服务方面的业务信息,以及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发放等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全部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支持市、区县、街道各级前台进行上述业务办理,实现市内各区县之间、上述各项业务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城市也要将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纳入集中式资源数据库进行管理。目前各地已建系统中实行区县独立建库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定期将数据集中到市里,先期建立起市级全集数据库,随着网络的完善,最终要过渡到集中式数据库。
2.各城市要在数据中心交换区按照全国联网和数据交换的总体部署,建立统一标准的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交换资源数据库。十五期间的具体任务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统一标准,按照对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的工作要求,将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原始信息由生产区转入到交换区,建立起本市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基础信息库。对于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将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生产区向交换区的数据转换程序;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应自行开发相应的数据转换程序。
3.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工作。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起综合月报制度,定期向省、部传报当地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信息。
按照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要求产生的职业供求统计类信息和失业保险综合统计信息,以及其他统计类信息保存在决策区,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提供支持。
(二)市域网建设
劳动保障市域网以全市统一的集中式数据库为中心,主要以业务专网和互联网两种方式实现,业务专网主要支持业务经办,互联网主要支持公共服务,同时也支持网上职介等网上自助业务的办理。
1.各城市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成局域网,并通过与全市统一的数据中心联网,实现与辖区内各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有条件的街道互联。其中能够与社保系统共用场所和线路的,要与社保系统共用。全部目前尚没有进行市内联网建设的地区,要尽快着手建设;已经实现部分经办机构联网的,要进一步扩大联网规模和覆盖面;与社保系统分别建网的,要进行整合,并统一连入部―省―市广域主干网。
在电子政务外网建成前,市域主干网先租用国家电信部门专用线路;待其建成后,则利用电子政务外网作为联网平台。
2.对于社区和专网延伸不到的街道,要通过互联网实现与数据中心的联接,支持在街道、社区进行公共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处理。
(三)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各城市要依靠城市集中式业务资源数据库和市域网,进一步完善业务系统功能,扩大系统应用范围,将劳动力市场各项主要业务纳入到系统中进行管理,全面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化,实现劳动力市场各项业务之间,以及劳动力市场业务和社会保险业务之间的协同管理。
1.充分利用全市集中的职业供求信息,对岗位空缺登记、个人求职登记、中介服务、招聘管理等职业介绍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再就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管理、职业培训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管理与服务业务,统一纳入到信息系统当中;要利用信息系统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基金征缴以及参保职工失业后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进行管理,对个人缴费进行记录。通过统一建设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系统,优化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管理、失业保险金发放、职业介绍及其他各项就业服务业务待遇之间的有机联系。通过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实现劳动力市场业务与社会保险业务的衔接(包括五险统一征缴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与失业保险费收缴之间的衔接),并逐步通过基本信息的共享,实现两大业务的协同管理。
2.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劳动99软件。劳动保障部正在现行的劳动99二版软件基础上,组织开发基于三层结构技术路线的劳动99三版软件,并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人口较多的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发达的中小城市,应优先采用劳动99三版,以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和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并借助劳动99三版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心平台标准统一、“可分可合”、信息共享的特点,实现两大系统的衔接与共享。同时劳动保障部将出台劳动99三版软件本地化规范,对于本地的一些特殊需求,各地可在此规范内通过对软件进行本地化予以解决。目前不需要或不具备条件采用三层结构软件的城市,仍可采用劳动99二版软件,对于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的问题,通过开发补充软件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未使用劳动99软件的地区,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结构,转换数据系统,保证数据的统一和规范。
(四)公共服务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政府网站和社区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1.利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就近服务,在社区开展基于全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的信息服务,包括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信息的查询、岗位空缺信息发布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通过社区平台,将部分业务的受理下放到社区,为社区公众提供方便。
2.利用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和参保人员,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
3.在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政府网站上,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法规、职业供求、政策法规、工资价位、市场分析等信息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应利用网站开展网上咨询、网上职业指导等服务,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推荐结果网上反馈、网上培训报名等自助式服务。
三、省级系统建设要求
今明两年省级系统建设的任务是:指导省内各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统一建设的省级数据中心和中央―省―市广域主干网,以全面推进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劳动力市场信息监测(月报、季报、工资指导价位)和异地职介等金保工程全国联网应用为重点,为宏观决策和劳动力市场监测提供支持。
1.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国金保工程的总体部署,确定本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并切实承担起指导和监督各城市信息系统建设的责任。要督促检查各市统一标准的执行情况、统一软件的使用情况和各项联网应用的开展情况;要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指导各城市的系统建设,争取省内已经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的城市,在十五期间实现全市联网;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前台业务计算机管理的城市,十五期间实现计算机管理,具备条件的,实现市内部分经办机构间的联网。
2.在劳动保障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省级数据中心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要求,集中省内各地市上传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信息,建立符合劳动保障部统一标准的全省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库,并按要求定期上传到部数据中心,为在劳动保障部建立全国全部登记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数据库提供支持。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的监测指标、数据库结构将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联网传输软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开发并提供给各地使用。
3.做好基础信息的收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各省要指导和督促各市的劳动力市场季报、综合月报以及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各市数据上报情况和上报的数据质量。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应采取由城市上报省里,由省集中(不汇总)后上报部里的上报方式;其他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仍由城市直接上报部里。对于已经实现全国联网的地区,应将月报的上报渠道转移到专网上来。
4.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数据中心集中存储的各类信息,对全省及各市劳动力市场和失业保险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信息,引导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
四、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提供保障
1.积极筹措资金。各地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专项用于信息系统建设。已经将劳动力市场纳入金保工程一期项目立项的省,应按照国家关于金保工程立项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抓紧完成立项工作。
2.加强培训工作。在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组织的信息系统建设培训的同时,省、市两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本省、本市范围内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系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各级业务部门应用系统的操作能力。
3.加强调度指导。劳动保障部将于2004年7月起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月调度制度之中,对各地的系统建设情况和联网应用开展情况统一进行调度。各地应按照调度制度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对系统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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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类型不一样,作出裁决的时间规定也有差别。 先说说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话,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的事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看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本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这里要提醒一下,上面说的时间规定是一般情况。在实际中,裁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这些因素的影响。如果仲裁超过规定时间还没作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家要清楚这些时间规定,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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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的规定存在差异。 先说说劳动争议仲裁。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仲裁时,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件情况复杂,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时间能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处理这起劳动争议。 再看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申请批准后,是可以适当延长的。 不过要清楚,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在实际的仲裁过程中,案件的复杂程度、收集证据的难易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要是仲裁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出结果,当事人也别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像劳动争议,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大家要了解这些法律规定,遇到问题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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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同类型的仲裁案件,裁决时间规定存在差异。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要在受理仲裁申请那天起45天内给出裁决结果。要是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能延长15天。要是超过时间还没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这个劳动争议的事情去法院起诉。 2、普通民商事仲裁呢,仲裁庭得在组成之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要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3、要知道,上面说的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裁决时间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收集证据难度等因素的影响。要是仲裁超过规定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劳动争议就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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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时间因案件类型而异。 先说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受理仲裁申请后,一般要在45天内作出裁决。要是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延长不超过15天。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还没出裁决,当事人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事项。 普通民商事仲裁,仲裁庭得在组成后的4个月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能适当延长。 不过要知道,这些时间规定只是一般情况。实际中,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裁决时间。如果仲裁超期没出结果,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像劳动争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家遇到仲裁超期问题,要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选择合适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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