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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_全文

  •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 文       号:发改投资[2016]2231号

  • 颁布时间:2016-10-24

  • 实施时间:2016-10-24

  •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印发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4日
附件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适用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导则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PPP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要重视发挥发展规划、投资政策的战略引领与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明确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统一部署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
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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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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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财产怎么分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得分清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分手时归个人所有。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还有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不用分割,归登记或实际持有者。 共同财产是恋爱期间两人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出资比例分。比如一起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搞不清,就等额享有。 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判决,尽量公平合理地划分。 总之,情侣分手涉及财产划分,要先明确财产性质,再按不同规则处理。遇到问题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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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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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分手时仍归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是交往时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算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说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双方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共同出资买房且登记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明确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对于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划分。 情侣分手后划分财产,要先确定财产性质,是个人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能协商就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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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江苏法务律师

江苏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后,财产划分要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都归个人所有。分手时,这些财产依然属于该方。像恋爱期间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交往时获赠的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都属于个人财产,不用分割,由财产登记人或实际持有者取得。 再看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通常是两人在恋爱时共同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分割。比如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难以确定出资比例,就视为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双方协商分割。要是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很多人可能会有个误区,觉得只要是恋爱期间的财产都要平分,其实不是这样,还是得分清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大家尽量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下来,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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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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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分手时,财产划分是个重要问题,关键在于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先说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像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补偿等,这些都归个人所有。打个比方,恋爱时一方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子、车子,或者交往中获赠的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赠与一人的财物,这些都属于个人财产。分手时,这些财产不用分割,直接归登记或实际持有它们的人。 再看共同财产,通常是双方恋爱期间一起购置、积累的财产。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财产,就按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比如两人一起出钱买房,并且登记为按份共有,分手时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确定房产份额。要是出资比例弄不清楚,那就当作等额享有。要是共同生活期间有共同经营收益等财产,先由两人商量着分。要是商量不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判决,总体原则是公平合理地划分。 法律建议:情侣在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产的购置,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财产归属。这样在分手时,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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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两人的财产要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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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非婚姻关系的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财产怎么分是个很重要的事。得先把财产分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这两类。 2、先说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说法,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还有因为人身受到伤害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这些,都属于个人。就算分手了,也还是归这个人。举个例子,要是在恋爱的时候一方自己买了房子或者车子,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或者交往时收到那种有特殊纪念意义,而且明确是只送给一个人的财物,这些都算个人财产,不用拿来分割,直接归登记或者实际拿着这些财产的人。 3、再说说共同财产。通常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起买的东西,一起攒下来的财产。要是财产是按份共有的,那就按照双方出钱的比例来分。比如两个人一起出钱买了房子,还登记成按份共有,分手的时候就按照各自出了多少钱来确定在房子里占的份额。要是搞不清楚出钱比例,那就当作两人平分。要是共同生活的时候一起经营赚了钱,有了收益这些财产,先让双方自己商量着怎么分。要是商量不下来,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会综合考虑两个人对这些财产的贡献大小等等因素,原则就是要分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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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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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精选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遇到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什么时候能出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之日起10天内做出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10天内出具。 如果需要检验、鉴定,要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最长不超60天。 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互联网公布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会保密。 要是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之日起3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了解这些时间规定,能让你在遇到事故时心中有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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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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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图石河子律师 最近回复:

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按以下情况确定: 通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期限一般不超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最长不超六十日。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要保密。 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遇到此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若对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同时,公安机关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处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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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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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在现场调查开始之日起10天内制作好认定书。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会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的10天内出具认定书。 要是事故需要做检验、鉴定,那会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5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30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60天。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会进行保密处理。 要是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认定书或证明送达的3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记好这些时间节点,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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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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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在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有不同规定。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形下,从事故现场调查那天开始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十天内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来。要是遇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就得等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后,十天内完成认定书的制作。 要是事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那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后的五天内制作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通常不能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能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过,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在认定书或者证明送达那天开始算,三天内可以书面申请复核。 给大家提个实用的法律建议: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关注认定书的出具时间。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还没拿到认定书,可以向相关部门询问情况。要是对认定结果有异议,一定要在规定的三天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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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何时能拿到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1、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时间有不同情形。通常,公安交管部门要在现场调查开始后的十天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要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得在找到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的十天内出具认定书。 2、要是需要做检验、鉴定,就得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好后的五天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要是情况复杂,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能延长,不过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六十天。 3、有些条件合适的地方,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互联网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要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就得做好保密工作。 4、要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意见,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三天内,书面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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