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佳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法律问题。首先,看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您享有探视权。如果对方不让您探视,而且还阻挠的话,您可以先采取报警的方法,去录口供,固定证据,如果对方坚持不让您探视,您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行驶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