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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水货物联运运单

水路货物运单

货物于 月 日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中于:  交接清单号码___   运单号码___

船 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签章)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

第一换装港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

第二换装港

托运人

全称

收货人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发货符号

货 号

件数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运费

重量(吨)

体积(长、宽、高) (m)

重量(吨)

体积(m3)

装(换装) 船费

合 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合 计

特约事项

核算员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复核员

〔说明〕

1.水水货物联运单适用于海、江、河联运货物运输,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运企业在不同航区分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的整批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均可办理水水联运。但华南沿海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之间不办水水联运。凡能办理水水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规定。

2.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货票一式8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起运港解缴联)起运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换装港结算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五份:货票(换装港解缴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二航运企业。

第六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

第七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

第八份: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每增加一个换装港,由起运港加抄3份。

3.货行运单联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颜色应有区别:解缴联、结算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4.要印固定号码。

5.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6.规格:长21厘米,宽30厘米。

水水货物联运运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