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单
货物于 月 日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中于: 交接清单号码___ 运单号码___
船 名
航次
起运港
到达港
到达日期
(承运人章)
收货人
(签章)
第一接转船名
航次
第一换装港
第二接转船名
航次
第二换装港
托运人
全称
收货人
全称
地址、电话
地址、电话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项目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发货符号
货 号
件数
包装
价值
托运人确定
计费重量
运费
重量(吨)
体积(长、宽、高) (m)
重量(吨)
体积(m3)
装(换装) 船费
合 计
运到期限(或约定)
托运人
(公章) 月 日
合 计
特约事项
核算员
承运日期
(起运港承运人章)
复核员
〔说明〕
1.水水货物联运单适用于海、江、河联运货物运输,格式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统一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航运企业在不同航区分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的整批货物运输,除易腐货物、生动植物、危险货物、木(竹)排、拖带浮物、散装液体货物,以及单件货物重量超过换装港和到达港起重能力的货物外,均可办理水水联运。但华南沿海港口与长江干线港口之间不办水水联运。凡能办理水水联运的港口、换装港口由交通部规定。
2.水水联运货物运单,货票一式8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起运港解缴联)起运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托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换装港结算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一航运企业。
第五份:货票(换装港解缴联)起运港→换装港→第二航运企业。
第六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
第七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
第八份: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换装港→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每增加一个换装港,由起运港加抄3份。
3.货行运单联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颜色应有区别:解缴联、结算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4.要印固定号码。
5.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6.规格:长21厘米,宽30厘米。
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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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 订单金额 | 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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