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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

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

甲方(种猪场):        

联系电话:   

乙方(购买者):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丙方(县级畜牧部门):        

联系电话:   

为落实可繁二元母猪补贴政策,经三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种猪场提供的可繁二元母猪 头(不少于5头),总价款为 元,可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元。

二、乙方在 月 日到 月 日期间,到甲方购买可繁二元母猪,并提交本合同。

三、甲方责任:

1.具有省畜牧办公室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所提供可繁二元母猪健康无疫,质量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3.在接到乙方提出的种猪质量等异议后,应在7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4.做好相应的售后服务工作。

四、乙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时间到甲方种猪场购买可繁母猪,支付价款。如放弃购买,应提前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合同;

2.一年内不得擅自转让所购母猪,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需经丙方核实同意后,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补贴合同签订后无故放弃购买母猪的,或未经丙方同意,擅自买卖和处理所购母猪的,收回省财政补贴资金。

五、丙方责任:

1.组织享受补贴的农户从具备条件的种猪场购买母猪;

2.对农户购买的母猪进行良种登记,指导农户使用专用耳标标识,并监督补贴农户饲养好补贴母猪;

3.督促种猪场做好售后服务,协助乙方解决质量纠纷;

4.为补贴农户提供饲养、配种、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种猪场):     乙方(购买者):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丙方(县级畜牧部门)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山东省财政补贴可繁二元母猪购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