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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纠纷,两次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两次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一、夫妻离婚房产纠纷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往往争议不休,尤其是不断升值的房屋等固定资产,谁都想要。记者今天在一中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一名法官让双方在开庭时当庭竞价,价高者得,从而解决了此类纠纷。

  较有代表性的案件是赵某夫妇离婚案。赵某于1990年与同事张某结婚,婚前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增长,双方的矛盾越来越严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长期冷战。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位于华清嘉园的商品房究竟归谁争吵不休。毕竟在现在房地产过热的情形下,隔几天房屋价格就可能涨不少。

  由于该房屋是赵某夫妇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为双方共有。离婚案开庭审理时,赵某夫妇均要求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其所有,结果一审法院以照顾妇女为由将该房屋判归张某所有。二审中,一中院法官组织赵某夫妇对该套房屋当庭进行竞价,经双方自愿相互竞价,赵某最终以优于张某的出价胜出,他的出价是自行偿还30多万元贷款,再向张某支付近40万元房屋补偿款,这一出价已远高于该套房屋原有价值。法官介绍说,这种竞价的形式与过程合法,且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所以法院最终在终审中将该套房屋判归在竞价中出价优越的赵某,并由赵某承担其承诺的条件。

  二、两次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财产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于无法达成新的财产分割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变更物权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应当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结果。由于第一次离婚后,李某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证上原来写的就是李某一个人的名字),尽管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归属,但就所有权而言,并未发生变化,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状态。

  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确认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间,老房子是李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判决同时表示,考虑到诉争房屋初始确系李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又复婚后,就一方婚前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违背常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有效,而李某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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