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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民间借贷)

金*(先生):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薛**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民间借贷一事致函如下:

{子问题开始}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子问题开始}二、经阅读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18年1月18日您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止,委托人于2018年1月1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您的支付宝账号支付了伍万元。

2018年2月14日您以要注册公司为由再次向委托人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委托人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您的农业银行账户支付了拾伍万元。

以上内容有2018年1月18日签订的《借条》和《收条》、支付宝转账记录、2018年2月14日签订的《借条》和《收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

2、现前述两笔借款皆已到期,但您并未归还。

{子问题开始}三、函告内容:

1、望您在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归还委托人借款本金共计贰拾万元;

2、若您在函告期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委托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您返本付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18年8月3日

律师函(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