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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函

{子问题开始}解除合同通知函

XX公司:

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日签订的《XX合同》(含附件),合同编号为XX,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XX合同》(含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本工程总工期为30个工作日;而乙方多次出现逾期作业;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仍不按照合同履行;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构成了违约;影响甲方整体工程进度;且根据《XX合同》(含附件)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乙方由于超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无故拖延工期,按超出每天人民币为合同款0.05%天赔偿给甲方,甲方对此保留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的权利。

(2)按照《XX合同》(含附件)第四条第一款之约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执行,依据该《规范》第4.2.2条规定: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满足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且不得小于 30min; 第4.2.5的规定: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乙方提供的空调风管复合材料明显不符合该《规范》的规定,无法通过消防规定要求,乙方已构成根本违约。

(3)甲方就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屡次与乙方沟通,乙方未能作出有效回应,甲方认为乙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以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甲乙双方的合同关系应就此解除。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民法典》第94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甲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现甲方做出如下通知:

1、解除双方签订的《XX合同》(含附件)。

2、乙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第一期款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给甲方。

特此函告!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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