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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 )新四律民代字第 号

  (以下简称甲方)因   纠纷一案,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与

 纠纷案的第   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其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五、根据新计价费[2002]1047号文件,第四 条二 规定,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 元。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应当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一份,送人民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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