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 找律师 > 广东律师 > 湛江律师 > 赤坎区律师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庞思明律师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28号财富中心12层1211室
    5.0

    来自22人评价

    帮助人数:500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78-2524-7680
    更多> #律师简介:庞思明律师(微信与电话同号)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精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非诉等各领域,有多年公司法务工作经历,执业后有承办过多起民事、行政案件。作为一名法律人,竭诚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以及敬业的法律人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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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唐智聪律师
    广东万维律师事务所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5号丽晶大厦1806
    5.0
    帮助人数:220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9-7683-4179
    更多> #律师简介:唐智聪律师擅长普通话、粤语及客家话。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执业实践经验,对于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均有较深的方法与心得,精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维权及刑事辩护等各领域。1、曾担任过上市公司法务,有丰富的公司经营管理、合同审查、维权打假、企业培训等工作经验;2、曾但任湛江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员、公益诉讼代表人,负责湛江全区域消费维权案件调解上千宗、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上百宗,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维权起诉的工作经验;3、曾担任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湛江分中心的调解员、湛江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有丰富的维权、取证、调解、诉讼等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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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陈思媚律师
    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902、903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19人评价

    帮助人数:168
    #律师标签: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6576-7761
    更多> #律师简介:陈思媚律师,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及其它债权债务等民商事诉讼纠纷的处理及刑事案件全流程,并有多年的公司法务、法顾经验;深谙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证据规则,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诉讼实务经验、非诉实务经验,办案技巧娴熟,为人细心,能通过细节发现重点,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执业理念:法律人、专注法律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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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吴卓冰律师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财富中心1211室
    5.0
    帮助人数:75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7-2694-9386
    更多> #律师简介:吴卓冰律师,法学学士,现任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擅长民商事纠纷代理及刑事辩护,为广大被侵害合法权益的委托人争取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无罪、罪轻、不起诉等结果努力。吴卓冰律师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委托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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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谢修修律师
    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 湛江雷州市文化路8号金章豪庭3号铺
    5.0
    帮助人数:54
    137-2905-5286
    更多> #律师简介:谢修修律师(微信和手机同号13729055286)南宁师范大学毕业,理工科转行律师。现任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谢修修律师擅长办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刑事辩护法律事务,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先后担任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过各类常见法律事务。熟悉法学理论,善于沟通和协调,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强,办案经验丰富。历年律师年度考核合格,未受过律师行业处罚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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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戴雯雯律师
    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荣盛广场16栋1820-1822室
    5.0

    来自11人评价

    帮助人数:102
    #律师标签: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50-1368-7784
    更多> #律师简介:戴雯雯律师,现为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良好的沟通能力,在业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精益求精,无论是在诉讼领域还是非诉讼领域都力争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系统的法律服务。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的诉讼业务,特别是在处理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办案宗旨是把每个案子当成自己的案子办,力争为每位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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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赤坎区名誉毁谤律师-郑军律师
    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 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与龙潮路交叉口正东方向150米左右
    5.0
    帮助人数:56
    131-8948-9036
    更多> #律师简介:擅长处理重大刑事案件,公司及合同方向的民事争议案件。曾任市财政局顾问,参与处理重大涉黑涉恶及死刑案件、经济类案件,标的额千万以上民事争议案件数十宗。办公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椹川大道与龙潮路交叉口正东方向150米左右;湛江市雷州市文化路8号金樟豪庭3号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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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指出诽谤性信息被浏览的次数达到何种特定标准后方可认定为构成诽谤罪行。关于诽谤罪的裁定通常是根据发布的信息内容、其广泛传播的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来进行的,而并非仅仅取决于其被浏览的次数。然而,若诽谤行为严重干扰了公共秩序或者给他人的声誉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至于是否构成诽谤罪,这需要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损害赔偿 1269次阅读
  • 诽谤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自诉案件,因此通常并不会自动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只有在特殊且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会转化为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的公诉案件。若证实诽谤罪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被告人最高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处罚。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诽谤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而实施,过失并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损害赔偿 1082次阅读
  • 对于诽谤罪的处罚标准,一般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两大方面。在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诽谤行为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而在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有权要求加害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自身名誉以及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则需要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 #损害赔偿 883次阅读
  • 若有针对特定个体且对其声誉形成伤害之不当言辞或行为发生,则可能触犯诽谤罪责。诽谤罪,乃是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传播,从而损害受害者名誉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诽谤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诽谤罪的判定,需综合考量言论的公开程度、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给受害者带来实质性的名誉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损害赔偿 1321次阅读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诽谤罪的散布行为主要包含透过言语交流、文字叙述乃至其他形式来公然传递不实消息,以此对他人的声誉造成侵害。这种行为包括但并不仅限于在公众视野范围内阐述观点、发布文章、在网络上发布帖子以及制作和传播视听文件等多个方面。而构成此种犯罪的行为人须明确意识到所传播的信息为虚假内容,且仍有意为之,同时该行为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关注度或者切实损害到了受害者的名誉权。 #损害赔偿 832次阅读
  • 在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恶意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尽管如此,家庭内的诽谤案件通常倾向于通过调解和教育来解决,而非立即诉诸刑法。这是因为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法律更倾向于维护家庭和谐,而非简单地施加刑罚。因此,虽然理论上父母对子女的诽谤可能构成诽谤罪,但实际上法律执行时会更加注重家庭的整体利益和成员间的关系修复。 #损害赔偿 877次阅读
  • 涉及名誉权纠纷的诽谤案件,其主要辩护策略往往侧重于证实发表言辞的真实性及论点表述的正当性,或者能够证明行为人并无诽谤他人之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往往需针对受害者是否属于具有公众认知价值的人物进行深入研究,因为这将直接关系到言论自由权的行使范围和程度。除此之外,若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言论系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而发布,亦有可能成为有力的辩护依据。 #损害赔偿 1022次阅读
  • 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代理广州市**河涌管理所应诉答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广州市**河涌管理所并非施工人,不是涉案现场伤害事件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涉案工程是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有合格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积极应诉答辩,原告作为被执行人广州市**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缴纳了出资,其未缴纳出资的行为已构成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合理合法。法院最终判决追加原告被执行人,原告在未缴纳出资额112.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履行。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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