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活跃律师
3月
7
在线律师
人
今日解答
次
法院立案后,法官确实有权驳回案件,但驳回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情况:驳回起诉(程序上不让告)和驳回诉讼请求(实体上告不赢)。两者的法律后果天差地别,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结合实务为您解答,仅供参考:该工头作为公司施工现场带班人员,利用其管理工人、对接施工款发放的职务便利,私自制做虚假工人名单,在未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虚构用工事实的方式,将本属公司支配的149760元施工款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远超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其在微 信群拒不承认、否认名单真实性,属于事后掩盖罪行的行为,不影响犯罪定性,公司可固定虚假名单、资金流向、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损失。
张冰燕律师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徐振西律师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徐振西律师 1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2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王雨昕律师团队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损害赔偿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房产纠纷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高龙祥律师 3分钟前接洽了一条刑事辩护领域的问题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2026-03
劳动合同到期,符合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追认之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律师建议采用书面、明示的方式,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和被代理方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不会绝对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只是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并未规定转让无产权证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有关合同效力补正的规定,在起诉前卖方已经登记领取房产证或者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条件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否则,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因此拆迁安置房和集资房出卖人如果在能够办理房产证情况下,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