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要是构成该罪,则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那么大家知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吗?律图小编下文介绍了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了解。
2023.09.11 305347人阅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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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词语我们在生活中不常常听到,但是在生活中是常常发生的,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有哪些呢?
一、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二、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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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除放火、爆炸、决水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危险程度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哪些情形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呢?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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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指哪些危险方法?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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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它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那么,刑法条文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究竟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查看全文 >>交通肇事罪是因驾驶人违规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由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足以造成不特定的人伤亡或者大量公私财产损失而构成。但是这两个罪名却有着很大的区别。
(1)客体与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等,向人 群开枪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主观故意方面。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 失,主要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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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侵害,但是很多人对于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不是很了解,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的区别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本罪; 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查看全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相应的也出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解释。下面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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