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律师团队 回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骗的财产,有几种处理方式: 1. 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能够从被告人处追缴到违法所得,那么这部分财产可以按比例发还给各被害人。 2. 如果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全部挥霍,则在判决中责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可以督促法院依职权执行。 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如果是在案发后才归还的,则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只能作为退赔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对于已经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应当发还给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给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对于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情况,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或对方无偿取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总之,被骗的钱款能否得到退还,一方面取决于该部分财产是否能被认定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另一方面取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缴到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