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属于法理意义上的 “一事不再理”情形。所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再次提出,但是如果已经得到结论了就不行了
属于,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
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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