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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代敲诈勒索2:货物损坏3:目的港不到怎么维权,去那里维权?

177****2767 安徽-合肥 消费权益咨询 2020.01.19 11:01:25 330人阅读

1:货代敲诈勒索 2:货物损坏 3:目的港不到 怎么维权,去那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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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弃货根据《海商法》第86条,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延迟、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海商法》第88条,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
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2020-01-19 11:23:25 回复

由于过度维权者最初的本意是维权,即便提出高额索赔条件,也并不认为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惩恶扬善,是要给不良商家一个教训。因此,认定消费纠纷领域的敲诈勒索,就要避免以下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只要有天价索赔,就直接推定消费者有侵财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支持消费者的天价索赔,但消费者提出天价索赔并不违反任何强行法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过度维权的外在表现,并非一定具有侵财目的。另一个误区是只要消费者否认侵财,就不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消费者有自我辩解的权利,但辩解能否成立还是要结合其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应避免陷入认识误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目的,需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索赔数额与自身受损失数额的对比。如果行为人索赔数额仅是高于自身受损失数额,但并未形成明显差距,则不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有编造证据或者夸大自身所受损失的情节。行为人编造虚假证据或者为获得高额赔偿夸大自身所受损失,则可以从客观上印证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要挟索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违法,则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总之,在行为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要综合把握多个方面的证据共同推定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仅靠孤证证明。


一、维权过度是敲诈勒索吗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度过了10个月。然而,黄静在被关押10个月后,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决定。检察院在《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指出:“律师采用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相要挟。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消费者维权或者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欠款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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