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制药厂偷税的犯罪行为系主管药厂的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应由承担法律责任
“个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表述。理论上说,共同贪污犯罪的数额不同于单独贪污犯罪的数额,共犯数额有犯罪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平均数额等衡量标准。那么,在确定共同贪污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时,究竟应当以何种数额作为主要依据
2015-02-05 22:50:39 回复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以“个人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以个人贪污数额作为处罚的标准,是不存在太多问题的。但是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刑罚的适用与单独犯罪相比要复杂得多。实践中,有的同行从字面含义出发
2015-02-05 22:40:39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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