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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头不给工资逃跑,最高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标准是多少

贾** 山西-长治 工资福利咨询 2019.11.08 06:54:20 345人阅读

我同学在工地是干焊接钢筋的,他连续干了有几个月,到了临近过年的时候他去找工头要工资,工头就一直拖延,最后他再去找工头的时候,发现工头逃跑了。请问最高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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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2019-11-08 06:5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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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制定的标准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019-11-08 06:5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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