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所提起的反诉必须针对本案的原告,一般应当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牵连,否则无法合并审理,反诉也就失去了其实际意义,被告就必须另行。比如,承租人告出租人房屋漏雨要求其修理房屋,出租人可以反诉主张承租人支付所欠的租金,以对抗承租人的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在针对原告状的答辩状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单独递交反诉状。如果书写的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反诉,由的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您好,关于抵押物应当满足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抵押制度的要求,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如果所抵押的财产是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即使设定抵押权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这种抵押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法律的拘束力。由此可知,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活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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