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妹夫在邯郸某建筑公司盖楼房,张某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建设,盖楼房用的水泥向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因为未及时支付水泥款,建筑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写明工程水泥总价20万元,建筑公司先付了10万元,下欠10万元.想咨询建筑工程材料款纠纷?
1、 公司应当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论是内部承包还是挂靠经营(法律有禁止性规定),作为公司均应当对项目部及项目负责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否则,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债务可能导致由公司承担。
2、 尤其对于工程建设的结算,公司更应当管理好印章,使用印章应当有严格的程序,不能将关乎切身利益的公司或者项目印章随意由工程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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