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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夫妻连带责任咋办,透支不还夫妻有连带责任吗

吴** 河南-平顶山 信用卡纠纷咨询 2019.08.30 11:20:04 724人阅读

我老公办理了信用卡了,透支了很多,一直都没有还的,对于债务是有压力的,信用卡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信用卡透支夫妻连带责任咋办,透支不还夫妻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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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国法律罪刑自负原则,个人犯罪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不会涉及他人,在法律层面上配偶是不承担责任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透支金额超过一万元的,收到发卡银行两次通知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配偶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而且还影响双方信用,以后夫妻任何一方申请贷款或信用卡几乎是不可能批准的。

2019-08-30 11:3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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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如果没有明确属于个人债务,都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双方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离婚而免除。

2019-08-30 11: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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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对于夫妻连带责任要如何举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连带责任如何举证
1、非举债方的证据搜集意识淡薄,导致举证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非举债方不会有证据收集意识,尤其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双方对彼此经济来往的掌控力降低,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在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候还没有证据收集的意识,在没有书面和其他有利证据的情形下,非举债方一般只能靠口头辩诉。作为法官,有时候根据心证和双方陈述的一些事实可能倾向认可非举债方陈述的真实性,但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最终也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债务性质以及举证责任来认定,此时社会对判决的接受度要大打折扣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是否约定为个人债务,也很难举证。
结合本文案例来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系父母与子女的特殊关系,虽然在债务性质认定上不能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就否认借款的性质,但在本案中并不排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确实达成过债务免除或者只是借款给朱甲一人的约定,根据二审查明,朱甲的帐户资金频繁进出,也不排除借款的实质用途是用于个人投资,但在这一事实的举证上,夫妻另一方的举证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在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特殊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出于对债务的保护,也会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即使另一方想主张恶意串通,但是往往也无法收集到实质的证据。
3、债务用途举证困难。
在本文案例中,非举债一方主张举债方的借款用途为个人投资,但是其亦无法举。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双方或者单方在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亦很常见。即使一方独资以个人财产经营而且收入归己没有用以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一般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些事实。相关的账目往来往往掌握在举债方手中,而法律并没有对举债方主张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进行严格的要求,只要债务的形式要件符合夫妻共同债务且没有相反证据时,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务性质的认定上,法律亦倾向于推定为共同债务,这对非举债一方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离婚后,夫妻还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因此,由上可知,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没有直接关系。
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您好,关于丈夫替人担保借了,妻子有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
在妻子钱某是否该为丈夫洪某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庭审中,钱某均未举证证明李某与洪某约定的担保之债为个人债务,也没有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据此,洪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钱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洪某的配偶钱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钱某对该担保是否知情、认可等情形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相关司法解释。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郑某出具的借条中,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同的合同,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如支付利息),担保合同一般为无偿合同(担保人从中受益为例外)。因此,判断担保人洪某的妻子钱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钱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李某举证证明洪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否则洪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钱某无关,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从法律层面说,夫和妻具有各自的人格,可以分别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民事活动,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不能等同起来,即夫担保妻也一并随同担保,妻担保夫也一并随同担保夫与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种必然的连带关系。再说,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配偶也必须随同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纠纷夫妻的连带责任范围有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月8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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