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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刑事责任,子公司负债总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申** 湖北-黄冈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6 09:33:05 409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她前几年在外地开了一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业务需求,开设了分公司,现在总公司负债累累,我想帮忙给问一下连带刑事责任,子公司负债总公司有连带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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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责任,所有的资产负债都属于总公司,也不独立核算,有的企业为了内部管理,可以单独核算,用以内部考核,但不对外。所以不存在承不承担的问题,本来就是一家。
而你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挂靠,几个自然人组织起来,工商登记时挂了分公司的招牌,一般是为了借用人家的资质,或为了借用它的字号,对外业务以人家公司的名义,签合同、结算都以该公司的名义,实际上没有如何资金关系。但是既然登记为分公司,在法律上就是分支机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不知道你们发生了什么事。当初挂靠时一定是签了协议的,对权利义务一定都有约定。如果是内部纠纷,根据挂靠协议办。如果是该公司破产、对外债务纠纷等,涉及到你们,建议你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清你们之间的关系,根据挂靠协议分清责任,并在落实以后选择以后的去向。

2019-08-16 09:41:0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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