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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019-07-14 16:5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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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分包的主体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单位发生损失的,建设单位叫以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而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以有责任的分包单位为对方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2019-07-14 16:4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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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此规定,因产品不合格而受损的受害人,既可直接请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同时直接请求产品销售者和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向谁提出由受害者选择,一旦选择,无论责任在谁,他们都应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以后,由赔偿人再向有责任的生产或销售者或运输者、仓储者追索。
2020-12-07 12:27: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