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小区1号住宅楼原规划设计为24层的住宅楼,房产商在施工中擅自更改规划,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从中插建了一层楼面,变成了25层。多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纳维修基金。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业主委员会起诉要求将中间插的那层住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请问业主自治小组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83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这些法律条文都表明,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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