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我受×××之弟×××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合同诈骗案中依法担任×××的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由借款合同引发的涉嫌犯罪,侦查机关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实属罪名错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首先,在合同诈骗中应先有合同存在,后是行为人利用该合同实施虚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而本案则是犯罪嫌疑人×××(以下简称嫌疑人)先拿到借款后再补签借款合同,后又再提供了三份虚假材料;
其次,嫌疑人没有采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种种诈骗方法和手段;
最后,本案的起因源于民间借贷纠纷,是由于嫌疑人到期不能归还其借来的高息贷款而引发。综上,本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为诈骗罪,非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所载的事实是存在的,非嫌疑人的虚构。
本案嫌疑人所涉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其向王波提供的三份假材料。第一份所载的嫌疑人借款的理由是存在的,尽管没有具体实施。嫌疑人是出于承接光大银行计算机房工程改造项目的需要向王波借款的,在借款之前嫌疑人已经自行完成了该项目签约前的论证工作,且已经向光大银行提交了该改造工程的书面材料,非嫌疑人为了达到借款之目的而任意捏造的事实;第二份三亚市木材公司职工安置房项目也是嫌疑人曾经与该公司磋商过的项目,且初步达成了口头协议,只要相关条件具备该公司就由嫌疑人来进行施工;第三份假材料所涉及的人员曾少省为三亚市木材公司负责人,与嫌疑人熟知。
三、 嫌疑人对于从王波那里借来的55万元现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理由如下:
1. 嫌疑人是一位经营实业的商人,也是一位电脑及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方面的专业人士,不仅在海口市,也在三亚承接了不少有关计算机应用方面的工程项目,如:海南工商银行计算机机房安装项目、中国联通公司海南分公司视频会议系统、光大银行海口分行与三亚支行视频会议系统及该行海口分行计算机供电系统等等。
2019-04-09 17:2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