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亲戚因为收入不高消费水平却很高,事事都想和他人比个高下,结果欠了花呗还没还上又去民间借贷,后来因为没及时还上导致利滚利,利息太高被对方告上法院了,请问民间借贷庭前准备材料有哪些?
民间借贷庭前准备材料有:
(一)借款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 . 自然人之间: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 《合同法》第210条。
2 . 非自然人之间:自成立时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民间借贷
1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 .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 .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
6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 含合同法第52条。
(三)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逾期息或利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年利率24%所得。
相关规定:略。
二、审理要素分解
(一)本金
1 . 出借金额:用以确定本金及利息。
2 . 出借日期:用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及利息何时起算。
3 . 出借方式(转账、票据、存款、现金等):不同出借方式将导致法官认定出借事实的难度,也会影响法官的心证标准和当事人被分配的相应举证义务,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点。
(二)利息、罚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1 . 利息的计算标准:用以确定利息(该事实认定的原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书面约定无法确定的,看是否存在交易习惯;无交易习惯的,认定为无息借贷)。
2 . 罚息(或表现为利息+违约金):用以确定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3 . 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
(三)担保
1 . 担保方式:人保、物保或兼有,其中,物保系借款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
2 . 担保主体:个人亦或是单位,如系单位的,被担保人与该单位系何关系?
3 . 保证期间:是否有专门约定,如无,则按照债权到期半年计。
(四)还款
1 . 还款时间: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也涉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的事实。
2 . 还款数额:将影响本金及利息的计算。
3 . 还款性质:需审查当事人在还款当时是否明确归还性质;未明确的,按照先归还到期利息超出部分再归还本金的顺序进行认定。
(五)权利义务主体
1 . 适格原告:一般为出借人或持有借条借据之人,亦可能为转移债权的受让人(其中,出借人主体可能涉及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2 . 适格被告:一般为借款人或担保人,亦可能包含上述债务人之配偶(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系审理难点)。
3 . 第三人:原告为受让债权且被告就债权事实提出异议的,为查明事实,法院一般应追加原债权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1 .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关于确定被告主体的常见争议
(1)借款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2)担保人一栏中,既有公司公章,还有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3)有保证人是否系借款人的共同被告;
(4)借款的实际收款人与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借款人不一致的,是否为共。同被告;
(5)借款人配偶,是否为共同被告;等。
2 . 争议解决须遵循的原则
(1)对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签字或捺印的主体,尊重原告选择一并起诉的权利,但个人签字、捺印的行为是否为履行职务行为的,还需由被告通过借款用途的举证进行认定。
(2)对于保证人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一般而言,为查明案件事实、节约诉讼资源、便于裁判与执行的统一,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要求其一并起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债务纠纷人非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追加,但是,新司法解释为了防止虚假诉讼,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限制,也就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直接将主债务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担保人为一般保证责任的,主债务人为必要共同被告,债权人经释明仍不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驳回其对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诉讼请求,除非有证据证明主债务或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无清偿能力。
(3)借款人配偶可列为共同被告,但鉴于合同相对方原则,法院对是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告不应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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