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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变更羁押吗,那么应该怎样变更呢?

吴** 河北-唐山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30 09:42:55 441人阅读

我的一个好朋友,他因为自己开的公司偷税漏税现在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能变更羁押吗,那么应该怎样变更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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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不意味着不起诉。如果补充侦查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则提起公诉,此时并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此时才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补充侦查2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后,才会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019-03-30 09:44: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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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从前述规定,如果审查起诉一个月满了以后,在延长的半个月的最后一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30天),然后再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然后在第三十天室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最长为30天),第二次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十天用完。

2019-03-30 09:4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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