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百色法律咨询 > 百色刑事诉讼法律咨询 > 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一般做什么,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什么情况?

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一般做什么,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什么情况?

易** 广西-百色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24 17:48:06 1476人阅读

哥哥前一段时间因为入室抢劫一时失手杀了人,现在公安局已经调查了好几个月了,前几天移交到检察院但是又被退回来补充侦查了,审查起诉补充侦查一般做什么,退回补充侦查一般是什么情况?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百色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百色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2019-03-24 17:54:0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
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
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类别: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
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
定。 ”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
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
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
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03-24 17:50:06 回复


一、退补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为例,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院公诉部门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256件493人。审查后经第一次退补85件149人,退补率为33.2%(件)和30.2%(人);第二次退补44件88人,占第一次退补数的51.8%(件)和59.1%(人)。其中,2013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54件236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60人,退补率为21.4%(件)和25.4%(人)。2014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101件149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20件35人,退补率为19.8%(件)和23.5%(人)。2015年度的案件受理数为81件108人,
一、二次的案件退查数为33件54人,退补率为40.7%(件)和50%(人)。
  经梳理,该院办理的退补案件具有三个趋势:从退补案件的类型来看,大多集中在多人多起、一人多起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及案件的性质,主要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诈骗、盗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罪名居多,约占退补案件数的60%。从退补再退、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来看,明显呈逐年增多趋势。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退而不补或者补后证据仍然不足,未再移送审查起诉作其他处理的案件共8件15人。其中2013年2件4人,2014年3件5人,2015年3件6人。从退补后案件的处理来看,经两次退补后作不起诉处理的有1件3人,占二次退补总人数的3.4%。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河北赤城县检察院公诉部门统计数据为例,近几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缺陷。
  造成此种现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法律业务能力不强,很多都是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干警办理刑事案件,如很多案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由县内招录的事业编制协警、辅警参与承办案件。
  二是地方派出所接触的案件以民事纠纷居多,接触刑事案件的机会比较少,缺乏办理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无法保证刑事案件的质量。如故意伤害案件,除少数伤情严重的案件外,一般都是先进行初查,在伤情鉴定意见未有之前,通常立为行政案件,所调取的相关言辞证据顾名思义就是行政案件证据,因为给当事人和证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也都是按照查办行政案件程序而采用的相应告知文书。一旦伤情鉴定意见为轻伤以上,则再依法由行政案件转换为刑事案件,伴随着行政案件先期调取的这些行政言辞证据也应当进行转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言辞证据显然未列举其中,即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证据。而实践中,这类案件多数没有进行转换就移送审查起诉。
  三是侦查机关少数侦查人员侦查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致使案件证据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漏洞。个别办案干警图省事、嫌麻烦,讯问(询问)笔录往往套用模板、粘贴、复制现象较为严重。就同一案件而言,有时会出现不同时间、不同阶段、不同的侦查人员却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的内容高度雷同情况,如出一辙。有时还存在同一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竟然参与了在不同询问地点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看似始终供述如一,或者只是一个签名瑕疵问题,却在证据采信程度上大大折扣。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某、贾某某、范某某等5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中,涉及本案的46名证人在被询问中,竟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参与了对多名证人的询问,而公安机关对每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共有3份,而这3份笔录中,除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地点、侦查人员和记录人员不同外,所问答的主要内容基本一样。试想即便是一名记忆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不同侦查人员的讯问,在围绕作案经过的叙述上多少也会有所差别,这很正常,也比较客观。反之,若是连标点符号都没有变化的供述内容,只能成为辩护人作无罪或者罪轻,乃至非法获取口供的口实。使得原本事实简单的案件,也需通过退回补充侦查进行纠正完善,才能达到起诉条件。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退查案件质量普遍不高,退而怠查较为普遍。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通常要求补侦事项或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内容较为详尽细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退查后,有的侦查人员却以检察机关有自行侦查权或没有时间为由消极对待退查,对退查的案件不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工作,明明可以找到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清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敷衍了事。即使有的侦查人员做了补充侦查工作,但做得不到位,或是询问证人问不到点子上,或是查找的物证、书证与案件无关。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67119人阅读

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呢,究竟刑法中是如何定义职务侵占罪的呢,今天介绍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的有关知识,那么最高院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无罪是怎么辩护的,以及最新职的务侵占罪量刑规定了什么,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理辩护
13090人阅读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有自己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就是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法律活动的代理人。那么刑事辩护代理词怎样写呢?代理词与辩护词的区别是什么,刑事辩护人和刑事代理人有什么区别,以及代理辩护的主体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辨认笔录
36565人阅读

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十分重要,在诉讼过程中又有谈话笔录,那么笔录是否可以作为书证呢,辨认笔录相关签字规定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以及辨认笔录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盗窃罪诉讼
5408人阅读

今天来介绍盗窃罪诉讼的法律常识,那么盗窃罪法律条文规定有哪些,盗窃罪数额司法解释是什么,盗窃罪情节严重处罚规定是什么,以及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内容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下面为你详细解读,来了解一下吧!

辩护意见
9771人阅读

辩护意见是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文书,那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怎么写,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怎么写,那么辩护意见与辩护词的区别有哪些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