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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婶去偷摩托车,盗窃发现漏罪辩护词怎么书写?

陈*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9 10:18:30 310人阅读

我的老婶家里特别的穷,他儿子上班路很远,家里买不起车,很辛苦,她就去偷了一辆摩托车,给儿子代步,还被抓了,老婶去偷摩托车,盗窃发现漏罪辩护词怎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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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发现的漏罪证据不足,我们认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019-03-19 10: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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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危害后果的发生系被告人疏忽大意引起,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出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本人的供述,2007年9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征得合田林场负责人同意后,雇请伐木工人到指定场地砍伐杂柴。被告人 砍伐林木的行为是得到了林场负责人许可的,而其目的也是为了砍伐杂柴。伐木工人在被告人未到场的情形下,失手砍伐了18株香樟。被告人最大的失误在于,因 当时其他事务缠身,忘了叮嘱伐木工人哪些树木是不能砍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事后,这些被误砍的香樟并未运离砍伐地点,而是由林场方面进行了处理,被告 人没有通过这些香樟牟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并没有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也没有对被误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销售和利用。被告人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一时疏忽大意,忘 了叮嘱伐木工人一些注意事项。辩护人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当中,既没有授意,也没有放任伐木工人砍伐香樟的行 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对该案件的定性显然存在问题。

  
二、危害后果发生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这些情节在一审量刑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审法院认定,案发后,刘某某到永修县森林公安投案自首。根据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人还于2007年11月分别向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和云山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共计一万五千元的赔款,另外刘某某还向合田林场缴纳了1000元的赔款(未开具收据)。

  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缴纳赔款的这些行为,充分说明其认识到了误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严重性,同时也说明了其对自身过错的深深悔意。一审判决在量刑的 时候,虽然考虑到了其自首情节,但是并未提及刘某某积极赔偿的行为,其量刑中也没有体现出从轻。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事后的一系列补救措 施,原审的判决毫无疑问是过重了,没有体现出对被告人的宽大处理。

  
三、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家庭的稳定。

  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乐于助人,与邻里和睦相处,承担着赡养6位老人的家庭重担,另外还有正在读大学的女儿和 两岁的孩子。刘某某在村庄上有着较高的声誉。当得知其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三年的消息后,全体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向二审法院提交《联名请求 书》,请求二审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理。

  辩护人认为,根据刘某某的一贯表现和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理符合当前刑事案件量刑的发展趋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刘某某作为一家十几口人 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对其量刑过重,势必会导致其家庭陷入重重困境,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基于这些考虑,对其从轻处理也有利于其家庭的稳定和幸 福。

2019-03-19 10:20:30 回复

公司偷税漏税是属于单位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领导者来承担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刑法》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_____(姓名)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 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对现场进行了勘察,获得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重大出入(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条第____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_________
以上就是偷税漏税刑事辩护词格式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对上诉人盗窃罪量刑过重。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龙某盗窃李某家盗窃生肖黄金金条两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窃李某家生肖黄金金条两根的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称述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但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称述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1.关于受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
受害人在报案材料中称丢失两根金条,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没有购买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 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首先,张某的证言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采信。
其次,张某的 2012年5月17日证言证明她与吴某到长沙的时间是2012年3月8日下午5点多;而起诉书认定上诉人盗窃李某家的时间是2012年3月21日的凌晨,也就是说,张某在大巴车上看到金条的时间,上诉人还没有实施盗窃李某家的行为。
第三,张某称述吴某在去长沙的大巴车上给其看过两条金条,这并不能够得出“金条是偷自李某家”的唯一结论。
3.两名被告在一审时都确认没有盗窃金条,结合两名被告的对其他犯罪事实的认可,以及在此事上的一致,其辩解符合情理与逻辑,应当认可。
因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盗窃李某家两根金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上诉人有立功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之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太原市公安局民营分局刑侦大队2012年8月23日的情况说明证明,龙某交代了吴某的藏身处所,警方在凤凰县沱江镇世景大酒店内将吴某抓获。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在被抓获后,主动检举、揭发同案犯罪人吴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吴某,应当被认定为立功。
二、量刑建议
1.上诉人自愿认罪,坦白交代全部罪行,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始终供述一致,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2.上诉人有立功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3. 依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六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参与盗窃的数额为271977元,属于入户盗窃,其盗窃的数额刚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一审法院对其处以十五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4.关于罚金的处罚
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在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同时,并处十万罚金,辩护人认为,罚金刑过重。
本案中,上诉人龙某参与盗窃数额为271977元,考虑其入户盗窃,其盗窃的数额也就刚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已经很重。
一审判决认为,龙某等还盗窃了其他物品,但由于已经没有实物,受害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故价值无法鉴定,该情节作为量刑参考。
依据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盗窃数额271977元,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自由刑,对于其他无法计算盗窃数额,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本案中,对上诉人处以最高级别的罚金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盗窃罪判处十五年有其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量刑过重,没有体现罪刑相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以上为盗窃案二审辩护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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