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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婶去偷摩托车,盗窃发现漏罪辩护词怎么书写?

陈* 黑龙江-牡丹江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9 10:18:30 310人阅读

我的老婶家里特别的穷,他儿子上班路很远,家里买不起车,很辛苦,她就去偷了一辆摩托车,给儿子代步,还被抓了,老婶去偷摩托车盗窃发现漏罪辩护词怎么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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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的漏罪证据不足,我们认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缓刑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2019-03-19 10:2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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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危害后果的发生系被告人疏忽大意引起,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出的情况以及被告人本人的供述,2007年9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征得合田林场负责人同意后,雇请伐木工人到指定场地砍伐杂柴。被告人 砍伐林木的行为是得到了林场负责人许可的,而其目的也是为了砍伐杂柴。伐木工人在被告人未到场的情形下,失手砍伐了18株香樟。被告人最大的失误在于,因 当时其他事务缠身,忘了叮嘱伐木工人哪些树木是不能砍伐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事后,这些被误砍的香樟并未运离砍伐地点,而是由林场方面进行了处理,被告 人没有通过这些香樟牟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并没有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故意,也没有对被误砍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销售和利用。被告人最大的错误就在于一时疏忽大意,忘 了叮嘱伐木工人一些注意事项。辩护人认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故意犯罪,被告人刘某某在本案当中,既没有授意,也没有放任伐木工人砍伐香樟的行 为,因此其行为并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一审法院对该案件的定性显然存在问题。

  
二、危害后果发生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损失,这些情节在一审量刑中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审法院认定,案发后,刘某某到永修县森林公安投案自首。根据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的证据,被告人还于2007年11月分别向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和云山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缴纳了共计一万五千元的赔款,另外刘某某还向合田林场缴纳了1000元的赔款(未开具收据)。

  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积极缴纳赔款的这些行为,充分说明其认识到了误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严重性,同时也说明了其对自身过错的深深悔意。一审判决在量刑的 时候,虽然考虑到了其自首情节,但是并未提及刘某某积极赔偿的行为,其量刑中也没有体现出从轻。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事后的一系列补救措 施,原审的判决毫无疑问是过重了,没有体现出对被告人的宽大处理。

  
三、对被告人从轻处理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家庭的稳定。

  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告人刘某某一贯表现良好,乐于助人,与邻里和睦相处,承担着赡养6位老人的家庭重担,另外还有正在读大学的女儿和 两岁的孩子。刘某某在村庄上有着较高的声誉。当得知其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判刑三年的消息后,全体村民自发组织起来向二审法院提交《联名请求 书》,请求二审法院对刘某某从轻处理。

  辩护人认为,根据刘某某的一贯表现和其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理符合当前刑事案件量刑的发展趋势,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刘某某作为一家十几口人 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对其量刑过重,势必会导致其家庭陷入重重困境,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基于这些考虑,对其从轻处理也有利于其家庭的稳定和幸 福。

2019-03-19 10:2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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