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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提前解约违约金咋办,支付户口违约金,合法吗?

江* 新疆-塔城 合同违约咨询 2019.03.10 12:50:49 346人阅读

我在外工作的时候,自己租了一间房子,现在打算去另一个城市了,还有两年到期的,我要提前解约了,请问户口提前解约违约金咋办,支付户口违约金,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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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口违约金,法律依据在何处?
一些HR认为入职前的落户协议是劳动者自愿签的,这个协议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而有效,类似民间合同性质,即使约定了服务期违约金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例如提前离职则延期为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等也是属于劳动者应当付出的对价,这样并不显失公平,所以对于劳动者入职前签的约定有户口违约金的落户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我们知道,很多似乎公平合理的事情,却无法找到相应的条文依据作支撑。我国劳动法律给了劳动者充分的自由就业权,单位不能用“户口”来束缚劳动者的去留,并且劳动者需承担违约金就两种情形:第一是培训服务期未满提前离职,第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不包括所谓的“户口违约金”。
但没有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并非一律否决,随着因户口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北京高院、北京劳保局在2009年联合下发了一个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这对于户口违约金问题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即在北京,虽然落户协议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而无效,但是确实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劳动者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户口违约金,并非不合理
劳动者并不能因有劳动法撑腰而“为所欲为”,在这个人口膨胀的时代,尤其是工作在帝都、魔都、妖都等户口指标比较稀缺的一线地区,已经有裁判案例支持劳动者因违反落户协议而酌情赔偿单位的损失。
在北京中院一个案例中(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51号),硕士毕业生雷某通过校招进入一家汽车企业,并签了落户承诺书:“本人对于落户一事承诺严格履行劳动合同5年期限,如有违反该承诺则本人认可并愿意承担本承诺所约定违约金。以上所称违约金为5万元人民币,按照合同期限五年折算。”后该硕士仅工作3.5年,公司要求其支付1.5万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应当指出的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明知并应知晓签署承诺书的行为后果,其辞职行为确实给某汽车公司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雷某未满服务期及汽车公司需要招聘同岗位人员所需支出等情形酌定其赔偿汽车公司损失10000元。”
二审法院:“雷某的辞职行为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一审法院酌定雷某赔偿某汽车公司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

2019-03-10 12:5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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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逾期支付违约金过高咋办为防止违约金过高而产生不公平现象,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此规定既体现了公平原则,又体现了一定惩罚性,有利于制止违约现象的发生和对违约者的制裁。在逾期付款纠纷中,债权人的损失如何确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有没有可遵循的尺度法官如何裁量才恰当笔者对此略加分析。  
一、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不违反法律和产生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遵循其约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条件。当事人事先就违约金事项意思表示一致,且该约定违约金比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会产生明显不公平时,该约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债务人应及时履行债务,以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而不应以原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拖欠债权人货款久久不还,从而造成债权人经营困难。如果对债务人这种逃避债务的行为予以支持,将助长违约者的侥幸心理,造成大量违约现象的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诚信经营环境的形成。  
二、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违约金比率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请求违约方对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它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但都应有证据能够证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逾期付款纠纷中,债务人如按约定归还货款,从一般善良经营人的角度看,债权人因此依法可得多少可得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逾期付款纠纷争议的标的是金钱给付义务,与民间借贷的标的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参照此规定,以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宜。这是从善良经营人的角度推算债权人因债务人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时的可得最大利益,也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其违约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因债务人逾期付款给其造成损失高于此规定的另当别论。至于债权人的最小可得利益,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因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下均应支持。双方对于违约金如无约定,损失数额又无证据证明,违约金的数额至少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时,才能要求减少。何为“过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合同法颁布前的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九条规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笔者认为,虽然合同法施行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废止,但上述条款与合同法关于对未定违约金予以适度干预的立法本旨并不相悖,仍可作为裁判时的参考。  另外,对当事人违约金的干预还应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达地区违约金应适当高些,以与当地高速运转的经济状况相适应。

对于提前退租违约金要如何支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提前退租违约金要怎么支付
1,约定违约金,要以双方协议以准,最多不可超过造成损失的30%。
2,没有约定的,依照提前退房开始到结束的房租费损失。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
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
二、违约金的种类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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