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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检察院存疑不批捕,就是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认为有逮捕的必要,但公安机关本身并没有决定逮捕任何人的权利,逮捕的批准权在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只负责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也就是报补。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的条件
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其中,最重要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否则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做出不批捕决定:比如(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所谓的具有社会危险性是指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就是案件存疑,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如果已经拘留了嫌疑人,就会马上释放嫌疑人,一般来说还会同时作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继续侦查案件。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多数37天内不批捕取保的典型理由,笔者今年办的几起成功取保案件就是如此。
但是,实际上,这类案件能够37内不批捕取保,不代表之后就一定不会起诉,如果案件证据搜集发生变化,比如搜集到了能证明有罪的新证据,且警方认为嫌疑人尤其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其具有社会危险性,就可能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03-03 17:59: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