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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贿赂国企领导,请问行贿和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吗

孟* 陕西-延安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18.09.01 18:46:03 7806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朋友送礼给国企的一位领导,希望领导能给他安排一个好一点的职位,现在还没有入职了,他们就被抓了,我想问一下行贿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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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分为行贿和受贿,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向犯,只有同时存在行贿人和受贿人,才可能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贿赂犯罪。

2018-09-01 18:5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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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理论上讲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共同犯罪有一种分类叫必要共同犯罪,即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一个人不可能构成该罪名。

2018-09-01 18:4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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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在认定行受贿共同犯罪,还要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与双方共同受贿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上,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都是依附于受贿人的,不能独立存在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不依赖于受贿和行贿方的第三者。
2、主观方面上,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共犯的目的在于以权换钱,通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行贿一方取得非法财物而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实施撮合介绍的目的,在于从行贿和受贿双方的非法交易中获取利益。
3、客观方面上,行受贿共同犯罪的共犯只为受贿的一方服务,以取得行贿人的财物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为行受贿双方勾通关系,提供服务。

2020-10-28 18:31:41 回复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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