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的侄子他伙同两个人一同实施盗窃,警察在追回被盗物品之后我侄子也被抓了,但是另外两个人在逃中,我的侄子在拘留期间通过电话劝说另外两个人投案,那两个人也回来自首了,我想请问下劝同案犯投案属于立功吗?
二、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在认定所犯罪行轻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小。该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司法机关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立功的司法本意,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另外对同案犯来说,其在被劝说投案后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面;且被告人规劝他人投案自首,说明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悔罪,主动恶性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自首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立功制度设置的初衷,应当属于立功情节。 一、规劝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从表面上看,规劝同案犯自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看,如果“按照司法机关
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那么亲自将同案犯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约至指定地点让公案机关抓捕的效果是一样的,且让同案犯主动投案,大大减少了公安机关的抓捕成本,而且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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