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8月31日发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上述《解答》和《解释》之规定,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并且管辖权没有顺序的选择限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2018-08-18 15:48:50 回复
近年来各类新闻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性,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影响往往会比较大。在新闻侵权中涉及的程序方面的问题很多,而其中新闻侵权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又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原告往往对侵权行为结果地做扩大理解,认为媒体传播之处都是侵权结果地。结果造成侵权案件诉讼发生后当事人从管辖权争议开始就扩大宣传,使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束手束脚。 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中的侵权主体既涉及公民也涉及法人,被告人多,居住分散。因此,一律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地域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有时并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由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往往通过法人(报刊)的特殊行为方式来实现。如果只从损害结果来确定管辖,即仅由报刊所在地法院管辖,往往不利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追究执笔人(通讯员)或提供虚假信息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不能简单套用民诉法中的规定,应从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出发。分别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可根据原告提起诉讼对象的不同情况加以处理。《最高院关于侵害名誉案件有关报刊杂志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88)11号:规定:“如果原告只对作者起诉的,由作者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报刊杂志社为被告如果原告只对报刊杂志社起诉的,由该报刊杂志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可追加作者为被告如果原告把作者和报刊杂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一般由报刊杂志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10-30 19:30:28 回复专业解答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在朋友圈损坏名誉算侵权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专业解答如果对方有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可以直接通过和当事人进行沟通,要求对方对自己侵害名誉权的朋友进行删除。如果对方拒绝进行删除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且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专业解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存在朋友圈名誉侵权行为同样属于违法犯罪,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受害人可以结合自己受到的精神损害和实际财产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定情况属实的法院予以支持。
专业解答在朋友圈侵犯个人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侵犯名誉权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侵犯名誉权还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是需要考虑到侵权方的获利情况,给被侵权方造成的后果等这些因素确定的。
专业解答微信作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心情随想的一个重要平台。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微信朋友圈的内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发侵权。
律师解析 在朋友圈损坏名誉构成侵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他人的名誉、声誉及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损害名誉罪,是指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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