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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获得假释了,关于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活动是怎样的

赵* 贵州-黔南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8.08.16 22:49:09 687人阅读

你好,我的表叔他前不久获得了假释的机会,他想要出去上班,想问一下对于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活动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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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和《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特别是,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对罪犯的悔改表现、考核计分、奖惩情况、鉴定材料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

2018-08-16 22:5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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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检院、省市院《关于开展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通知》和《实施方案》的精神,我院严格按照规定已开展了5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我院严格履职,全面摸底排查,逐人逐档核查,继上个月监督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后,近日又监督县司法局建议阳城县法院收监执行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酒某。
酒某因犯诈骗罪,2014年3月2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因酒某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陈旧性脑梗死,颈动脉硬化等疾病,2014年4月8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酒某暂予监外执行,次日交付执行。
在专项检察活动中,逐人重新体检,经体检发现酒某不属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经进一步核实,我院建议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收监建议,并被采纳。9月10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出了收监执行建议,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2018-08-16 22:50:09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暂予监外执行转假释可以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所以暂予监外执行不包括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中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和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释义: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适用条件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作了明确规公安机关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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