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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果是在禁渔期捕鱼,那么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

张** 广东-中山 受理范围咨询 2018.08.16 19:29:21 5445人阅读

现在是问一下关于在禁渔期捕鱼立案标准,同学是浙江的,现在家里想出海捕鱼但是怕到时候会违反什么规定被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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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休渔期捕鱼,最高可以处罚款10万元。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较大的,一贯或多次非法捕捞的,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的,采用炸鱼、毒鱼、滥用电力等方法滥捕的,抗拒渔政管理的等等。  
二、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一),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2020-12-18 11:42: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所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额,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所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额,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禁渔期捕鱼立案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所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额,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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