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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地要抵押,想知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纠纷的注意事项

刘* 河南-新乡 抵押担保咨询 2018.08.08 14:03:14 748人阅读

是这样子的,我们公司有地要抵押,看了很多见识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纠纷,想知道寡欲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纠纷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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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一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为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为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也就是说,不管是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还是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都应该同时办理另一项的抵押登记。如果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或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均视为两项一经一并抵押。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4月1日李某因视为一并抵押,同时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抵押权,且处于第一顺位。4月20日,王某因视为一并抵押而同时房屋的抵押权,但因时间在后而处在第二顺位。两个“视为一并抵押”就导致该楼房和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均构成重复抵押,李某第一顺位,王某第二顺位,因此楼房及楼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归李某享有。王某仅对房屋占用范围之外的建设用地单独享有抵押权。

2018-08-08 14:12: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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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注意,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称土地)不得抵押:
⑴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中的土地;
同时提请注意:民营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中的土地也不得抵押。
⑵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
⑶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
⑷ 未取得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共有土地,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⑸ 土地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⑹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⑺ 土地不能分割抵押。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2012.09.06 )》的规定: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
⑻ 政府储备土地在如下情形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一、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二、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目的:确保抵押权设立的合法性。
2、须核实该土地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抵押。
目的:防止顺位抵押。
3、建议要求将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一并抵押。
目的:若抵押人将建筑物及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分别抵押,则有可能造成人民法院无法确认抵押权或确认为顺位抵押。
4、关于划拨土地的抵押法律风险提示

一、以划拨土地设定抵押的,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二、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巨大、取得过程繁杂、其本身的权属存在一定的风险。若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则附属的抵押权将随之消灭。
    建议核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出让合同(如签约主体、出让金支付状况、土地用途、开工时间、关于该土地抵押、转让等处分的特别约定等)、出让金支付凭证、权证、土地实际使用状况登记。

2018-08-08 14:04: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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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如果没有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可以视为一并抵押,如果房屋是抵押后建的,应该一并拍卖,但是抵押权人不能就房屋优先受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您好,关于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吗
可以做抵押。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权;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担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
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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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抵押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债权,认为需要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五种,而抵押被认为是最安全且不会增加债务人经济负担的方式,特别适合一些大额的、偿还周期较长的债务担保。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在经济交往中因诚信意识的缺乏而导致的违约、毁约行为普遍存在,作为债权人,普遍不愿意接受保证担保,即第三人的信誉担保,而定金和留置担保又影响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使用,故不适合大额和偿还期限较长的债务担保。因此,以不转移财产占有关系为特征的抵押担保就成为债权人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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