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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的哥哥发生交通事故,请问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算逃逸吗。

高* 河北-承德 交通肇事咨询 2018.08.06 18:24:45 703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同事的哥哥从乡下农村来城里打工,在这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当时逃逸后来找人顶替罪名,请问一下,关于交通肇事冒名顶替算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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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事实上就是将自己 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由他人顶替,由他人来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使自己不 受法律追究;
2、由顶替人向交警部门作虚假供述,承认自己是交通肇事的行为人,目的在于包庇罪犯,意图使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
3、一般情况下,行为人 与顶替人有利益关系。在本案中,李某找人顶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逃避法律追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使顶替行为得以实现。即使当 时在事故现场徘徊或者逗留,面对交警的询问,他也不会讲清事故的真实情况,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逃跑”。如果仅将逃逸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会影响 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18-08-06 18:3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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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选逸评价的不是事故发生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是事故发生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为逃避对自己的法律追究,让其母亲冒名顶替交通事故驾驶人,其主观上让司法机关错误追究他人法律责任的故意,但并没有让司法机关无法追究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2018-08-06 18:26: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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