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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邓** 山西-吕梁 经营管理咨询 2018.08.04 21:23:59 427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好朋友的姐姐,在城区开了一家洗头房,表面是正常生意,暗地里进行非法卖淫的交易,别人举报,请问一下关于非法经营立案追诉标准和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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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2018-08-04 21:29: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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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要看具体非法经营的项目,经营项目不一样,立案标准也会有差异。以下是常见非法经营项目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外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法经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个人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单位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百张(盒)以上的;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信用卡套现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具体可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2018-08-04 21:24: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罪的界限 本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都有获取非法利益,财物的目的,但两罪在本质上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主体有所不同。公司、企业人员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两罪在客观方面虽都有利用职务之便的特征,但获取非法利益所采取的客观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主要是通过“竞业经营”来获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罪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直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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