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公司实行年薪制,但平时节假日都会值班,想咨询实行年薪制节假日加班,有哪些情形规定怎样计算加班?谢谢解答。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A.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B.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C.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对于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一)中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一)中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四)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一)中规定。注意: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加班也要付加班费,并且在现实中持这一观点的人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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