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休病假根据以上规定,是一种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间,通常说法就是不上班处于休息状态。而法定1小时哺乳时间,指的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用于哺乳。
你的问题哺乳期休病假,是否享受这1小时的哺乳假?你应该是问这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是否可以折抵病假的时间。从以上规定看,是不能折抵的。按照以上规定,1小时哺乳时间是在上班时才能享有,如果请假就不上班,不上班就不能享有这个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未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授乳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存在一定的争议。从性质上来讲,授乳时间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不能用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进行折算,司法实践一般均不予支持。
但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专业解答鉴于各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规定妇女享有生育延长假,取消“哺乳假”。女性工人面临哺乳需求时,应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保障权益,规定指出:未满一岁婴儿的母亲,雇主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应每天提供一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则每新增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
律师解析 随着各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享受生育延长假后,已不再设有“哺乳假”。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涉及哺乳的女职工,只能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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