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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了一家商铺,现在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进行收储处置需要拆除,我能不能得到赔偿?

ask****927 广西-南宁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7.27 18:19:03 1535人阅读

我租了一家商铺,现在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进行收储处置需要拆除,我能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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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是不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020-10-22 17:40:44 回复

县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的职权如下: 1.承担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工作。 2.拟定全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计划。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执行 3.负责县辖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继承入股等的监督管理,办理地产交易登记 4.负责对土地进行定类、评价和土地价格的动态监测,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 因此,其有职权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工作。

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
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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