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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同业拆借利率注意事项

周* 安徽-合肥 民间借贷咨询 2018.07.25 11:30:57 627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表姐买房子因买房子自己不足,借了贷款,关于借款利率的问题她想咨询一下,同业拆借利率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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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市场按有无中介机构参与可分为两种情况,即直接交易和间接交易,并由此导致不同的拆借利率的形成方式。在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由交易双方通过直接协商确定;在间接交易情况下,拆借利率根据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通过中介机构公开竞价或从中撮合而确定,当拆借利率确定后,拆借交易双方就只能是这一既定利率水平的接受者。
目前货币市场上较有代表性的同业拆借利率有以下几种:美国联邦基金利率、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新加坡同业拆借利率和香港同业拆借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2018-07-25 11:32: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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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最主要受货币市场银行之间货币供求的影响,同业拆借利率是在央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结合资金的供求紧张程度决定的,当然另外还受具体借方银行的信用决定,但是无疑这个利率相对企业来说是很小的,综上就三个因素,再贴现利率,供求,借方信用。以上所述是我给出的关于同业拆借利率注意事项的解答谢谢。

2018-07-25 11:31:57 回复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内协商。
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二、借款时双方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六、尽量要求借款人增加保证人、担保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写借条应该注意: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借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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